三讀是什麼:一個法案怎麼變成法律
法律案要在立法院經過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通過後送總統公布。
三次讀會
立法院議決的議案裡,法律案和預算案要經過三次「讀會」,其他議案經過兩次。三讀通過後,法律送總統和行政院,總統要在收到後十天內公布。
提案
行政院等政府機關、立法委員都可以提出法律案;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要有 15 位以上委員連署。黨團也會以黨團名義提案。
一讀
院會由主席朗讀議案標題,就是一讀。政府機關提出的議案和委員提出的法律案,先送程序委員會排進院會,朗讀標題後交給有關的委員會審查。
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也可以不經委員會審查,直接進入二讀(逕付二讀)。
委員會審查
委員會逐條審查,可以邀請官員和相關人士說明,也可以舉行公聽會。內容相同的法律案可以一起審查(併案審查),所以最後通過的條文,常常不是某一位委員提出的原版本。
審查有爭議時可以交黨團協商:各黨團派代表參加,協商過程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結論刊登公報。交協商超過一個月仍沒有共識的,由院會定期處理。
二讀
院會朗讀委員會審查過的議案,可以先廣泛討論,再逐條討論,逐條或就修正動議表決。委員會審查時決議不須協商的議案,經院會同意,可以不經討論、直接照審查意見處理。
三讀
三讀原則上在二讀的下一次院會進行;如果有出席委員提議、15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可以二讀後接著三讀。
三讀只能修正文字,除非發現內容互相牴觸,或和憲法、其他法律牴觸。最後把整個議案付表決,就是三讀通過。
沒審完的會怎樣
每一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時,除了預算案、決算案和人民請願案,還沒議決的議案下一屆不再審議(屆期不連續),要重新提案。
法條出處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0-1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8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0 條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
-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 72 條
法條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2026-11-06 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