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 委員質詢:不適任教練、兒少運動安全、孕產選手權益、滑板場建置
2026/10/15,立法院第11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林宜瑾等3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 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因系統字數限制,請詳見議事日程))
委員要求補強不適任教練的暫時措施與罰則、保障孕傷選手權益,並由中央主動協助建置國際認證滑板場。運動部長表示將研議證照查詢制度、依醫師評估保障參賽權,並主動洽詢地方提案。
- 針對不適任教練提出具體暫時措施,並增訂相應罰則,處理改稱指導員或以活動名義持續接觸兒少的情況。
- 將懷孕及受傷納入選手權益保障,經評估可訓練或參賽者不應受到不利益處分。
- 加強女性運動員孕產前後的運動科學照護及重返賽場支持。
- 由中央主動評估適合興建國際認證滑板場的場地,並與地方政府溝通協助提案。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