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 委員質詢:兒少運動保護、教練資格管理、違規教學罰則、選手生育權、兒少工作證

2026/10/15,立法院第11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 (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林宜瑾等3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 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因系統字數限制,請詳見議事日程))

委員指出院版對教練的限制須等判決確定,且僅管證照,要求增訂一審有罪即暫停教學、無照者也適用及違規罰則。另主張保障選手生育與參賽權,推動兒少工作證;本段無官員回應。

  • 修法規定性侵、性剝削案件一審有罪的教練,在判決確定前不得教導兒少,並暫停證照。
  • 將兒少接觸限制適用於有相關紀錄者,不以持有教練證照為限,並對違規教學訂定可按次處罰的罰則。
  • 保障國家代表隊選手,不得因懷孕、生產、育兒或訓練受傷而遭除名或不予派遣,參賽能力由醫師評估。
  • 支持建立兒少工作證制度,並先在本次修法補足兒少運動保護措施。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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