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信 質詢 大陸委員會:陸配繼承權、不動產限制、修法用語
2026/8/5,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九十三條之四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李柏毅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一)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委員質疑兩岸條例限制不動產及投資的範圍與效果不明,並詢問陸配能否繼承配偶不動產,要求明確保障繼承權並修正文案用語。陸委會主委表示現行解釋下陸配可繼承且不須許可,文字將再與提案委員溝通。
- 釐清投資行為及不動產取得的限制範圍與法律效果,避免過度限制陸配權益。
- 明確排除陸配繼承配偶不動產所受的限制。
- 在修法說明中交代防止資金炒作及維護國安的理由,並使用法定用語、調整「提供人頭」等文字。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許忠信委員質詢,2026-08-05,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70828: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