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信 質詢:唾液毒品檢測、尿液檢驗、毛髮檢驗
2026/7/15,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至(八)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7月15日及16日兩天一次會】)
委員詢問尿液與唾液檢驗毒品的差異,並要求說明唾液無法檢出的毒品種類。法務部長表示,尿液可檢驗公告品項,唾液主要檢驗常見七種毒品,屬快篩且不能取代最終證據;毛髮檢驗成本較高,會用於特殊個案。
- 請警政署以書面說明哪些毒品無法以唾液檢出、但可由尿液檢出。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許忠信委員質詢,2026-07-15,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70474: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474;立法院公報第 115 卷第 63 期(第 2 冊),第 1–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