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信 質詢:加熱菸元件、電子菸管制、刑事責任
2026/7/2,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 一、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詢答】【第十二至十七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加熱菸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如何認定,提醒定義不清可能使只製造外殼或加熱器的業者受罰。官員說明,加熱菸需搭配特定菸柱與載具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電子菸組合元件則一律禁止;委員建議參考美國專利法,明確界定處罰範圍。
- 要求明確界定加熱菸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避免處罰範圍過廣。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許忠信委員質詢,2026-07-02,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70259: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259;立法院公報第 115 卷第 57 期(第 1 冊),第 161–2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