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清泉 質詢:電子煙查緝、加熱菸辨識、唾液快篩、校園毒品防制、查緝人力

2026/7/2,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 一、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詢答】【第十二至十七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電子煙與加熱菸的辨識、唾液快篩的使用法源,以及警察和學校如何處理快篩陽性者。警政署表示須依現場情況判斷並受訓,陽性仍須採尿送驗;衛福部表示修法可利於追溯上游,並將爭取地方查緝人力預算。

  • 要求說明警察使用唾液快篩的法源、適用條件及陽性後續處理程序。
  • 要求說明學生篩檢陽性後的處理與輔導機制。
  • 要求說明修法後查緝電子煙、追溯上游的分工,並為地方查緝人力爭取預算。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蘇清泉委員質詢,2026-07-02,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70258: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258;立法院公報第 115 卷第 57 期(第 1 冊),第 161–24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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