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 質詢:廢棄物管理、資源循環、污染者責任
2026/6/16,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事由:一、討論事項: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9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7案。二、6月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委員說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方向,主張從源頭到最終去向完整管理,並擴大生產者責任、加強再利用流向查核及污染者責任追究。逐字稿未呈現官員的實質回應。
- 要求擴大生產者責任及源頭管理,將製造、輸入、販賣及設備設置者納入應回收廢棄物管理責任
- 要求記錄、申報及查核再利用產品的流向、數量、用途與實際使用地點,並在有污染疑慮時進行環境監測及資訊公開
- 要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使公司解散後仍能追究污染者責任並追償清理復原費用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林淑芬委員質詢,2026-06-16,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70001: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