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 質詢:土石採取裁罰、廢棄物清理責任、土方去化、園區員工住宅、無人載具產業

2026/6/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 繼續審查: (一)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本院委員黃仁等3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 (十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十五及第十六案如未接獲院會交付審查之議事處來文,則不予審查) (詢答及處理) 【6月3日及6月4日二天一次會】)

委員詢問土石採取法修法的裁罰與刑責、非法採取後廢棄物清理及機具保管等問題,並要求關注土方去化困難;經濟部次長說明修法考量。委員另要求提供園區員工住宅用地調查,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無人載具產業納入產業創新條例的書面報告。

  • 要求經濟部及相關單位注意查扣機具的保管問題及地方政府執行能力。
  • 要求經濟部督導園區管理局,於一個月內提供園區土地供員工興建住宅使用情形的調查資料。
  • 要求經濟部參考委員提出的無人載具產業特別條例草案,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將無人載具產業納入產業創新條例的書面報告。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鍾佳濱委員質詢,2026-06-0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9745: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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