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慧洳 質詢:空污法修法、許可展延、固定污染源
2026/4/29,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上午9時起) 審查 一、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詢答及處理】 【4月29日上午9時起及下午2時30分起為一次會】)
委員主張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限制固定污染源許可到期後、展延審查未完成期間的操作時間,避免業者因行政審查延宕而持續操作。委員並提議最多延長兩個月,且排放影響健康時應允許地方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逐字稿未記載官員回應。
- 要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到期、展延申請尚未審查完成時,至多只能在許可到期後繼續操作兩個月。
- 要求主管機關得在排放空污影響人民健康時,變更操作許可證內容。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邱慧洳委員質詢,2026-04-29,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8891: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