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豪 質詢:超輕型載具、限期改善、飛航安全
2025/12/17,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邀請交通部、農業部及海洋委員會就「郵輪觀光、遊艇觀光暨藍色公路辦理情形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審查(一)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三)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一)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12月17日及18日二天一次會】)
委員指出超輕型載具違規多為行政或程序缺失,現行法缺乏限期改善機制。委員說明修法將授權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未改善可按次處罰,屢次未改正則可停止活動或廢止操作證;逐字稿未記載官員回應。
- 修法賦予主管機關命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製造廠商限期改善的權限;逾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屢次未改正可停止活動或廢止操作證。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黃健豪委員質詢,2025-12-17,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6461: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6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