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豪 質詢:毒品駕駛、舉發期限
2025/11/26,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一)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四)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一)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三)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六)委員廖先翔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開會事由三第(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指出,毒品駕駛尿液檢驗結果可能在兩個月舉發期限後才送達,造成無法處分。委員提出道交條例第90條修正草案,建議排除毒品駕駛的兩個月期限,並以確認檢驗報告送達舉發機關之日作為起算點;逐字稿未記錄官員回應。
- 要求將毒品駕駛排除於兩個月舉發期限之外
- 建議以確認檢驗報告送達舉發機關之日作為測試檢定終結日及期限起算點
- 呼籲委員支持道交條例第90條修正草案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黃健豪委員質詢,2025-11-26,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5823: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