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綺 質詢:運動產業、企業捐贈、租稅抵減
2025/6/25,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繼續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張智倫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 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張雅琳等 17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吳沛憶等 21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葉元之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宜瑾等 2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邱若華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徐欣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 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 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 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第二案(二十三)至(二十四)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6月25日及26日二天一次會】)
委員說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二修正提案,主張提高企業捐贈體育團體的稅前扣除比例,並對運動部認定的重大項目放寬扣除上限。委員另建議建立跨部會審查監督機制及授權行政院依政策與財政狀況調整誘因;逐字稿未記錄官員回應。
- 將企業捐贈體育團體的稅前扣除比例由150%提高至250%。
- 對運動部專案認定的重大運動項目採無上限扣除。
- 維持企業與受贈單位具有控制或關係人身分時100%的扣除比例,並由運動部與財政部共同審查及監督。
- 授權行政院依年度政策與財政狀況,以行政命令調整扣除上限與比例。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林倩綺委員質詢,2025-06-25,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2909: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2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