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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質詢 徐錫祥:詐欺犯減刑、被害人賠償、告誡帳戶、帳戶解除程序

2025/6/25,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張宏陸等3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六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委員質疑詐欺犯僅繳回個人所得即可減刑,要求研議以返還一定比例或供出上游作為減刑條件;法務部表示正研議修法,並傾向以和解及履行為依據。委員也要求研議被害人帳戶風險分級與快速解除限制機制,並請相關單位兩週後回覆。

  • 研議修法,將被告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納入減刑考量,並探討返還一定比例犯罪所得及供出上游的條件。
  • 研議依帳戶金流與行為模式分級管理,並建立被害人帳戶快速審查及解除限制機制。
  • 兩週後向委員會回覆相關研議結果。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詐欺犯罪所得採此見解的看法如何?/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最高法院採取較狹隘的犯罪所得報酬說,相關裁定可能不符原立法意旨。
  2. 是否應修法?你們什麼時候要送出草案?/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考慮修法調整「犯罪所得」文字,但草案尚在行政院。
  3. 是否贊成以被害人和解及履行賠償作為減刑條件?/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希望由行為人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支付,讓被害人接受其賠償;會依行為人造成的危害判斷。
  4. 不供出上游,能否一律羈押?/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羈押由檢察官個案認定並由法官裁定。
  5. 帳戶部分由哪個單位負責?/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帳戶部分由金管會負責。
  6. 能否建立整合刑事及行政程序的一站式救濟窗口?/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告誡是行政處分,不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7. 不起訴者能否列為低風險帳戶並解除警示?/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不起訴處分與告誡沒有絕對關係;告誡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8. 受害者帳戶遭凍結時,能否儘速審查並解除?有無相關機制?/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告誡是行政處分,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9. 能否建立低風險帳戶在一週或三日內解除警示的程序?/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依現行規定無法直接解除;救濟途徑是行政訴訟。
  10. 請針對委員所提情況提出解決方式。

官員答應的事

  • 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會後提供相關資料(期限:會後)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徐欣瑩委員質詢,2025-06-25,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2857: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2857;立法院公報第 114 卷第 64 期(第 1 冊),第 1–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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