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毅 質詢:社宅安置、拆遷安置、住宅法修法
2025/6/19,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等38案,詳見議事日程。【第(三十八)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進行住宅法提案說明並處理(僅大體討論)。】【6月18日及19日二天一次會】)
委員說明《住宅法》第4-1條修正提案,指出左營部分住戶及眷村拆遷戶面臨安置困境。委員提議為原安置方案未能落實者提供社會住宅,免受家庭總收入限制,並由地方訂定資格、年限及不得轉讓繼承等規定;逐字稿未見官員回應。
- 修正《住宅法》第4-1條,為因徵收、拆除或政策變遷而未能落實原補償安置方案的住戶提供社會住宅,並免受家庭總收入限制。
- 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受安置者認定標準及最長安置年限,並規定入住資格不得轉讓或繼承。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李柏毅委員質詢,2025-06-19,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2684: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