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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翔 質詢 陳彥伯、陳明志:私人土地適用、違規停車、執法標準

2025/6/11,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八、委員林月琴等23人、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8人、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十八、委員游顥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蔡其昌等20人、二十、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林德福等16人、二十六、委員邱若華等18人、二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一、委員牛煦庭等18人、三十二、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11-1-13)、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11-1-21)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八、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三十九、委員廖先翔等19人、四十、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十一、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

委員詢問道交條例是否適用於私人土地,指出騎樓與法定空地等範圍現場難以辨認,造成民眾不清楚能否停車、警察執法標準不一。官員表示土地及建管情形各異,警政署會要求執法更嚴謹;委員要求交通部研擬明確辨識方式,並請司長後續到辦公室討論。

  • 要求交通部提出明確、便於民眾及執法人員判定私人土地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方式。
  • 請交通部司長後續到委員辦公室討論。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道交條例適用範圍是否包含私有場域?/交通部 次長 陳彥伯:公眾通行且由主管機關管理或執法、設有標誌標線的地方,屬道路範圍。
  2. 私人土地可否依道交條例開罰?/警政署交通組 組長 陳明志:私人土地原則上不算;既成道路才算,圍起來的公司行號私有土地不算。
  3. 交通部有沒有其他供公眾通行地方的相關解釋函?/交通部 次長 陳彥伯:交通部有相關解釋函,可以提供。
  4. 面對私人土地屬性難判斷的情形,如何讓執法更一致、有標準?/警政署交通組 組長 陳明志:會要求執法明確、不要亂開單;確實違規仍要開罰,並要求更嚴謹。
  5. 民眾停車及警察開單前,是否都要上網查建築管理系統?
  6. 交通部如何讓民眾及執法單位更簡便地判斷?/警政署交通組 組長 陳明志:警察是當地轄區派出所;次長表示情形牽涉當地建管或土地使用,難以用簡單規則概括。
  7. 私人土地要開單時,是否應有正面告示,讓民眾清楚可否停車?/交通部 次長 陳彥伯:交通部處理法律面,法律要明確適用;停車者與執法者各有義務和權限,須互相配合。
  8. 請次長後續請司長到委員辦公室討論。/交通部 次長 陳彥伯:好。

官員答應的事

  • 交通部 次長 陳彥伯:提供其他供公眾通行地方的相關解釋函
  • 交通部 次長 陳彥伯:提供其他供公眾通行地方的相關解釋函
  • 警政署交通組 組長 陳明志:要求執法更嚴謹並明確判斷是否為騎樓地或法定空地
  • 交通部 次長 陳彥伯:請司長到委員辦公室討論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廖先翔委員質詢,2025-06-11,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2445: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2445;立法院公報第 114 卷第 58 期(第 2 冊),第 327–406 頁。

立法院議事轉播影片|廖先翔的公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