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發惠 質詢:職場霸凌、舉證責任、權勢認定、法律明確性

2025/6/5,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李昆澤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月2日、4日及5日三天一次會】)

委員肯定將機關防治職場霸凌義務及霸凌構成要件入法,並詢問單次行為情節重大時的舉證責任;保訓會表示由申訴人舉證。委員要求釐清權勢地位認定,並在逐條審查時斟酌修正「應負責人員」的文字。

  • 要求逐條審查時釐清具權勢地位者的認定標準。
  • 要求斟酌修正「應負責人員」用語,使法律責任主體明確。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沈發惠委員質詢,2025-06-05,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62264: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2264;立法院公報第 114 卷第 57 期(第 1 冊),第 351–5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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