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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義川 質詢 徐錫祥、林故廷:採尿程序、非侵入性採尿、許可書交付

2025/3/26,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委員詢問警方要求採尿及當事人拒絕時的處理程序,並追問修法後非侵入性採尿的許可與救濟。警政署說明適用範圍限於拘提或逮捕等情形,並稱已依憲判訂定程序;司法院表示可討論採用行政院建議文字。

  • 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警政署在逐條審查時協調非侵入性採尿許可書的交付或出示文字。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過去是否曾未經同意或沒有文件就要求當事人立即採尿?/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一般會有其他事證,例如車上查獲毒品或行車軌跡異常。
  2. 發現毒品後要求採尿,當事人不採怎麼辦?/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當事人不採尿,可以報請檢察官進行侵入性採驗。
  3. 實務上的非侵入性採尿是什麼?/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讓當事人喝水後排尿。
  4. 當事人都不喝水怎麼辦?報請檢察官需要時間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林故廷:不喝水的話,會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5. 若檢察官撤銷許可,採得事證是否不具證據能力並銷毀?當事人能否追究採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林故廷:撤銷後相關事證不具證據能力,並會銷毀;侵入性採驗則回歸鑑定許可書程序。
  6. 司法院與行政院版本在「送交」和「出示許可書」的文字上有何差異?/司法院 副秘書長 王梅英:司法院說明送交可讓當事人明確起算救濟時間;行政院認為出示許可書及證件即可。司法院表示不堅持送交文字。
  7. 建議雙方在逐條審查時再溝通文字差異;官員日後被問個案時應表示不便回答,好不好?/司法院 副秘書長 王梅英:司法院表示不堅持其版本,採法務部或警政署建議都可以。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王義川委員質詢,2025-03-26,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9601: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9601;立法院公報第 114 卷第 31 期(第 1 冊),第 203–246 頁。

立法院議事轉播影片|王義川的公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