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豪 質詢:旅行業罰則、條文定義
2025/1/7,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事由:一、討論事項: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31案。二、1月3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三、1月7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委員質疑觀光署尚未明確界定「損害國家利益、玷辱國家榮譽」的適用樣態,卻要大幅提高罰則,並指出過往處分案例可由其他法規處理。委員要求先維持現行罰則,待觀光署提出明確定義後再討論;逐字稿未載官員回應。
- 要求觀光署明確提出「損害國家利益、玷辱國家榮譽」的適用樣態。
- 要求在相關定義釐清前維持現行罰則,待觀光署提出明確定義後再討論是否提高。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黃健豪委員質詢,2025-01-07,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8698: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8698;立法院公報第 114 卷第 10 期(第 1 冊),第 37–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