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立委 › 陳培瑜

陳培瑜 質詢 鄭英耀:運動部組織、全民運動署、體育班分工、松山高中體罰

2024/11/1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五)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七)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八)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九)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第(一)、(七)至(十)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第(一)、(三)、(四)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三、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第(一)至(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四、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第(一)至(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五、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至(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六、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五)、(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僅進行詢答】)

委員建議運動部組織及全民運動署業務重新規劃,並釐清體育班、適應體育分工。委員要求教育部一個月內盤點松山高中體罰事件並在運動部成立前調查;教育部長表示將依零容忍政策調查並回覆。

  • 要求教育部一個月內盤點松山高中體罰事件的前後脈絡及相關處理過程。
  • 要求教育部在運動部成立前積極調查學校體育團隊爭議事件。
  • 建議教育部釐清體育班與適應體育的業務分工。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委員建議運動部組織分離監督、奪牌與補助,並請教育部積極研議。/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部長表示可等到逐條討論時,與院版一併討論。
  2. 委員建議調整全民署組別規劃,請教育部參考。
  3. 委員詢問運動部成立後如何處理體育班業務。
  4. 委員建議將體育班及適應體育業務交由教育部分工處理。
  5. 委員請教育部積極規劃運動部業務,不受限於目前體育署業務。
  6. 委員要求教育部一個月內盤點松山高中事件脈絡與處理過程,並在運動部成立前設獨立調查小組。/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部長表示會在委員期待的時間內提出具體調查報告。

官員答應的事

  • 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提出具體調查報告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陳培瑜委員質詢,2024-11-1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6779: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6779;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98 期(第 1 冊),第 247–474 頁。

立法院議事轉播影片|陳培瑜的公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