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秀寳 質詢 鄭英耀、鄭世忠:單項協會監督、教練管理、場館預約、地方體育治理
2024/11/1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五)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七)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八)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九)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第(一)、(七)至(十)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第(一)、(三)、(四)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三、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第(一)至(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四、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第(一)至(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五、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至(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六、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五)、(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僅進行詢答】)
委員支持體育署升格運動部,但詢問升格後如何監督單項協會、保障選手,並要求管理各類教練、重新界定地方單項委員會角色及建立場館預約系統。官員表示將設專責輔導單位、加強監督與地方輔導,並以行政法人協助校園場館開放。
- 要求運動部成立後建立更嚴謹的單項協會監督與問責機制,保障選手權益
- 要求運動部研擬各類運動教練的系統性管理規範,落實教練證制度,並要求持證教練定期修習教育及教育心理相關課程、接受考核
- 要求重新界定地方單項委員會的角色,並協助各縣市建立場館預約系統及規範不同活動的場地使用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 委員詢問升格後能否解決單項協會問題,並建立問責及管理機制。/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部長表示會建立更嚴密的監督機制;署長表示會設專責輔導單位並加強多元意見交流。
- 委員要求運動部系統管理教練,落實教練證制度及教育心理課程考核。
- 委員希望重新定義地方單項運動委員會的角色。
- 委員詢問學校設施及運動場館由哪個部會管理、如何分工。/體育署 署長 鄭世忠:署長表示場館維護由學校處理,廠商租借由運動部輔導;教育部與運動部會合作分工。
- 委員要求運動部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場地預約系統,並規範不同規模活動的場地使用。
官員答應的事
- 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建立更嚴密的單項協會監督機制
- 體育署 署長 鄭世忠:設立專責輔導單位
- 體育署 署長 鄭世忠:加強多元意見交流
- 體育署 署長 鄭世忠:督導地方政府建置場館預約系統及分級管理
- 體育署 署長 鄭世忠:透過行政法人輔導各縣市學校開放校園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陳秀寳委員質詢,2024-11-1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6726: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6726;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98 期(第 1 冊),第 247–4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