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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權吉 質詢 白麗真、黃琦雅:船員僱傭契約、契約定性、主管機關權責

2024/10/24,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事由: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 【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船員僱傭契約定期或不定期的認定及爭議處理權責,並指出航港局書面回覆與勞動部長先前說法不一致。勞保局稱可由地方勞工行政機關調處;勞動部副部長表示正與交通部討論,兩部會目前認知有差距。

  • 要求勞動部與航港局就船員僱傭契約定期或不定期的認定及主管機關權責提出明確一致的答覆。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請局長唸出公文說明第四點。/勞工保險局 局長 白麗真:勞資雙方對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認定有爭議,可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或循司法途徑處理。
  2. 僱傭關係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是否由勞政主管機關負責?/勞工保險局 局長 白麗真:勞資雙方有爭議時,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循途徑處理;需要調解可找地方政府。
  3. 勞動契約爭議是否由勞動關係司負責?/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副司長 黃琦雅:勞動契約章是勞動關係司業務。
  4. 航港局稱船員契約形式爭議可由勞動主管機關協調或循民事訴訟,副司長認為回復有無問題?/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副司長 黃琦雅:副司長表示已請交通部函復,兩部會將討論;並稱實務上法院及監察院也有不同看法。
  5. 部長先前稱定期、不定期契約不是勞動部界定,並稱由船員法界定,是否與航港局及勞保局回復不一致?/勞動部 部長 何佩珊:部長表示沒有不一致,勞資有爭議可由地方勞工局調解或由法院認定。
  6. 請部長說明船員法是否有定期、不定期契約,以及航港局回復船員法未定義契約形式是否正確。/勞動部 部長 何佩珊:交通部正在擬定不定期契約範本;船員法目前有定期契約範本,尚無不定期契約範本,正在研擬。
  7. 勞基法是特別法還是普通法?/勞動部 部長 何佩珊:部長表示勞基法是普通法,船員適用船員法特別法,特別法優先。
  8. 勞基法是什麼法?船員法與勞基法何者優先適用?/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副司長 黃琦雅:副司長表示船員法是特別法,勞動基準法是適用僱傭關係的普通法,特別法規定優先適用。
  9. 請部長與航港局提供明確一致的答案,說明目前兩方回復為何不同。/勞動部 部長 何佩珊:部長表示兩個部會在此部分的認知有差距。

官員答應的事

  • 勞動部 部長 何佩珊:提供不定期契約範本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涂權吉委員質詢,2024-10-24,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6180: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6180;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90 期(第 1 冊),第 63–1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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