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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質詢 鄭銘謙

2024/6/5,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問答重點

  1. 是否應限縮可適用科技偵查的犯罪類型?/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草案未明列犯罪類型,但第二至第四條列舉可採取的科技偵查方法。
  2. 請舉例說明「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以伽利略定位系統為例,與 GPS 一樣是定位並追蹤行蹤。
  3. 檢察官能否自行決定使用衛星定位系統追蹤?/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會有內控機制。
  4. 要求將科技偵查的陳報程序及決定權責明定於法條。
  5. 案件結束後,是否會通知被蒐集資訊的第三人?/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會通知;但短期 GPS 追蹤等隱私干預極小的情形,會有區別。
  6. 由誰判斷隱私影響很小?短期的時間界線是多久?/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法律以時間非常短少作為考量;法院核票時有相關限制規定。
  7. 要求將通知第三人的相關規定明定清楚。
  8. 要求釐清證據長期留存的後續偵查或調查目的及必要性。/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此也有相同規定。
  9. 要求檢討並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調查目的不明確、授權範圍過廣的條文,並使草案規定更清楚具體。/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部長表示蒐集的是軌跡而非內容。

官員答應的事

  •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設置內控機制
  •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通知蒐集到資訊的第三人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翁曉玲委員質詢,2024-06-05,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5854: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5854;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56 期(第 1 冊),第 285–3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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