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 質詢:重大洗錢犯罪、洗錢罪刑度、洗錢防制法
2024/7/16,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事由:一、討論事項: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等51案。 二、7月12日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三、7月16日下午5時至6時為處理臨時提案時間。)
委員認為現行洗錢罪刑度不足以處罰涉及1億元以上財物或財產利益的重大案件,並主張修法提高刑度。委員提出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對此類案件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逐字稿未記載官員回應。
- 主張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對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引用:黃國昌委員質詢,2024-07-16,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4822: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