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 質詢 黃謀信、吳三龍:辯護人在場、偵查程序、被告權利
2024/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四)至(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行政院版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四項的理由,並質疑檢察官如何判斷限制辯護人到場及相關告知規定的實務可行性。官員表示,新增條文是將記錄作法明文化,並保障被告重新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司法院代表說明,協調後認為行政院版規定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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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重點
- 為什麼要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記明於筆錄是落實現行注意事項及實務規定,也讓被告、辯護人可以救濟。
- 司法院版為什麼沒有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會銜時司法院也有參與,乙案是兩院凝聚共識後的版本。
- 檢察官如何判斷辯護人有但書所列事由?/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個案要依事實判斷,可能依律師在偵查庭的表現,也可能事先掌握串供、滅證情況。
- 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到場,是否須有具體事由?/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個案要依事實認定;檢察官可能在第一次開庭前已掌握律師與被告勾串的事實。
- 增訂相關規定,是因為檢察官可能事先掌握勾串事實嗎?
- 告知被告可另選任辯護人後,是否要等候新辯護人到場?/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權利告知後,訴訟法另有等候辯護人的時間規範。
- 檢察官如何判斷新聘辯護人也有但書事由?/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要依個案事實判斷。
- 司法院版沒有增訂第三、四項,當時有什麼考量?/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行政院提出的版本較詳細,且認為對人權保障更周全。
- 現行法沒有這項修法設計時,檢察官能否限制或禁止辯護?/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現行法本來就可以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只是現行法沒有救濟途徑,已被宣告違憲。
- 是否有必要在本條增訂第三、四項?/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第三項是把現行作法明文化;第四項是再次告知緘默權及選任辯護權,保障被告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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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林思銘委員質詢,2024-0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3841: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3841;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61 期(第 1 冊),第 167–3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