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宇 質詢 吳三龍、黃謀信:科技偵查立法、法官保留、律師電子筆記
2024/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四)至(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科技偵查應另訂專法或納入《刑事訴訟法》,以及專法的法官審查與防濫用保障是否足夠;司法院支持以專法規範,認為保障初步足夠。委員也詢問律師能否使用電子設備筆記,司法院表示尊重,法務部稱須視個案及設備功能判斷。
- 請司法院說明科技偵查採專法或修訂《刑事訴訟法》專章的立場,以及法官保留與審查機制是否周全。
- 要求考量在規範明確的前提下,允許以具筆記功能的電子設備輔助律師記錄。
- 盼各版本盡快取得共識並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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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重點
- 司法院目前傾向制定專法,還是有其他考量?/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司法院認為以專法規定較適合,便於統一規範並回應偵查需要。
- 草案對法官保留和審查機制是否周全?/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草案採法官事前保留,緊急情況由法官事後審查,並分層授權。
- 司法院對相關單位有沒有降低侵害人權或不當濫用的要求?/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草案已規範法官保留、執行指示、事後通知與救濟,以及資料保管銷毀機制。
- 律師偵訊筆記遭檢察官禁止,救濟後應如何處理?/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乙案增訂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規定禁止或限制處分的救濟方式。
- 電子設備是否可作為輔助筆記工具?/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司法院尊重委員提出的電子設備輔助筆記方向。
- 法務部是否同意在規範清楚時以電子筆記備載?/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法務部認為是否符合筆記要件由個案檢察官判斷,設備若有錄音、錄影或傳送功能則禁止。
- 若設備經認定僅有電子筆記功能,是否可以使用?/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個案檢察官判斷設備僅具電子筆記功能時,理論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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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陳俊宇委員質詢,2024-0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3824: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3824;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61 期(第 1 冊),第 167–3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