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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質詢 吳三龍、黃謀信:辯護人筆記權、電子設備使用、偵查程序

2024/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四)至(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辯護人在偵查中能否用電子設備記筆記,以及錄音、錄影或傳送功能是否屬於筆記權,並要求本次修法明確規範。法務部表示,純筆記設備由檢察官依個案判斷,具錄音、錄影或傳送功能則不贊成使用;司法院認為錄音、錄影不屬筆記權。

  • 要求在本次修法中明確規範辯護人使用電子輔助設備的方式及限制。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司法院是否尊重筆記權包含使用電子設備?/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司法院尊重委員提出的辯護人使用電子設備版本。
  2. 法務部對使用電子輔助設備的立場是否交由檢察官自行判斷?/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單純筆記且沒有錄音、錄影、傳送功能的設備,由檢察官依個案判斷是否影響偵查。
  3. 法務部目前是否仍授權檢察官決定能否使用電腦作札記工具?/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對,法務部仍主張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沈發惠委員質詢,2024-0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3816: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3816;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61 期(第 1 冊),第 167–340 頁。

立法院議事轉播影片|沈發惠的公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