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 質詢 黃謀信、林信雄
2024/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併案審查 (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四)至(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問答重點
- 電信詐騙案件通常先向業者取得犯嫌使用者資料嗎?/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個案上通常會先向電信業者取得使用者資料。
- 調取設備識別資料是為了確認使用者身分嗎?/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設備識別資料包括IMEI及IMSI。
- 調取IP及位置資料的目的為何,與犯罪偵查有何關聯?/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IP資料可確認所在地城市或是否在國內外,涉及偵查。
- 調取網域名稱能顯示什麼?/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網域名稱不會顯示網址斜線以下的部分。
- 調取網域名稱只能知道使用者使用哪個平臺嗎?/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是,只能知道使用者連上哪個平臺,不能得知特定網頁。
- 調取應用服務類型、連線用量及封包數量有何目的?/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可了解使用者上網、使用語音或其他犯罪手法。
- 應用服務類型能否判斷使用者做的事情及其具體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林信雄:是,只能知道他使用了該App,不能得知實際內容。
- 是否透過流量紀錄辨識犯嫌、共犯、被害人及無關第三人?/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個案符合所述情形時,確有這種可能。
- 知道使用者使用LINE後,能看到對話內容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林信雄:無法看到對話內容。
- 調取使用者使用LINE的資料有何目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局長 林信雄:因為LINE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所以要了解使用者用了哪些軟體。
- 調取流量紀錄是為了從外部構築可能的犯罪過程嗎?/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沒有錯。
- 法務部是否正在準備流量紀錄的事後監督機制?/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草案設有授權規定,供訂定事後監督機制的細節。
- 協商時能否說明監督機制方向,以消除委員會疑慮?/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大致方向可以。
- 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發動調取,是否影響辦案速度或司法負荷?/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認為應賦予司法警察官直接調取權限,以平衡人權保障與事實發現。
- 調取個人資料是否應留存紀錄,供外部問責?/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警政署對通信紀錄已有嚴格內控規定。
- 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不得涉及瀏覽內容,是否確定?/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絕對不得涉及瀏覽內容。
- 是否會建立外部監督機制?/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依母法授權規定,本來就要建立監督機制。
- 建立的機制能否供外部稽查?/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外部稽查的範圍仍需視稽查程度而定。
- 能否提出相關三法審理所需的具體主張及說明?/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可以,沒問題。
官員答應的事
- 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建立母法授權的監督機制
- 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提出相關三法審理所需的具體主張及說明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鍾佳濱委員質詢,2024-06-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3801: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3801;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61 期(第 1 冊),第 167–3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