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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質詢 鄭銘謙、黃謀信:手機定位資料、科技偵查法、檢察官調查、法官迴避

2024/5/29,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強化社會安全網─暫行安置與監護處分制度及執行機構場域安全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詢問科技偵查法草案如何規範手機定位,並質疑大規模定位資訊的取得是否合法,公開告發請檢察官調查。委員另追問院長能否要求承審法官自行迴避;司法院秘書長稱調查報告認定相關建議出於關心與保護,並援引分案要點說明。

  • 公開告發並要求檢察官依法調查大規模手機定位資訊的取得與使用情形。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目前取得特定人手機定位資訊的法定程序是什麼?/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法務部次長代為回答。
  2. 手機定位資訊是否須經法官保留?/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依現行通保法規定,可以聲請調取票調取相關資料。
  3. 手機定位是否屬於通保法的通訊監察?/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是。
  4. 向電信業者調取手機位置及基地台資訊,是否須有法官核發的調取票?/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目前是這樣。
  5. 電信業者未經法官核發調取票而違法提供基地台及手機定位資訊,違反通保法哪一條?/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違反通保法第二十四條。
  6. 執行通訊監察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是否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7. 透過M化車取得手機或SIM卡識別資訊並定位,是否涉及重大侵害個人隱私,須有法律保留?
  8. 跨時間、地點交叉分析的手機位置資訊,是否屬受現行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這是個人的資訊;如果法律有保護,當然要保護。
  9. 電信業者是否可以合法提供這種大規模手機定位資訊?/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對這個個案並不清楚。
  10. 除電信業者、檢察官偵辦犯罪及國安監察外,還有誰可以合法取得這類資訊?/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依通保法規定。
  11. 檢察官職權上知道有犯罪嫌疑時,是否應依法啟動調查?/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要有事實注意認定。
  12. 公開聲稱持有並交叉分析手機位置資訊,是否應由檢察官介入調查?/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情狀,檢察官就會啟動調查。
  13. 部長認為此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情狀?/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這個個案不評論。
  14. 委員公開告發並要求檢察官依法調查,部長如何回應?/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情狀,檢察官就會依法處理。
  15. 刑事訴訟法是否只有依法自請迴避及申請迴避,沒有施壓迴避?/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當然沒有施壓迴避。
  16. 高等法院院長能否指示承審法官上簽自請迴避?/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調查報告有詳細說明,當時是出於關心、保護而建議法官。
  17. 司法院的標準是否為院長只要出於關心,就可以要求承審法官上簽自請迴避?/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這是司法院綜合各種資料審慎判斷的結果。
  18. 司法院所稱院長可介入的依據是什麼?/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當時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法官會議可依抽象規定由院長酌情處理可能有偏頗之虞的情形。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黃國昌委員質詢,2024-05-29,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3178: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3178;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53 期(第 1 冊),第 109–148 頁。

立法院議事轉播影片|黃國昌的公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