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立委 › 林思銘

林思銘 質詢 徐錫祥、李釱任:兒少性侵時效、聽證律師權、公然侮辱

2024/5/27,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案(十七)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應如何修法,要求法務部提出明確建議;法務部稱專家小組認為現行制度尚無問題,並尊重立法院意見。委員也討論聽證受詢問者及證人能否請律師,並詢問公務員執勤遭辱罵的刑責界線。

  • 要求法務部明確建議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應採排除、停止或延後起算等何種制度。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1. 委員詢問法務部對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修法的立場及建議。/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法務部認為現行追訴權期間為20至30年,制度沒有問題。
  2. 委員質疑現行時效是否足夠,並詢問是否應排除或停止時效。/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法務部沒有反對修法,只是從法制面檢視現行制度,並尊重大會委員。
  3. 委員要求法務部在逐條審查時提出積極、明確的修法建議。
  4. 委員詢問現行訴訟制度中,哪些情況可以請律師到場。/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被告、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偵查中須經檢察官同意。
  5. 委員詢問證人是否能請律師,以及證人身分轉換時是否會告知權利。/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證人身分可能轉換;如轉為犯罪嫌疑人,會宣讀權利。
  6. 委員詢問證人是否沒有請律師的權利。/法務部 次長 徐錫祥:現行制度沒有讓證人請律師的設計。
  7. 委員詢問泛稱警察開紅單是政府養的狗,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司法院刑事廳 廳長 李釱任:是否構成犯罪仍須依大法官解釋判斷;單純揶揄或口頭嘲諷未必構成公然侮辱公務員罪。
  8. 委員詢問如何保障執法尊嚴及維護正義。/司法院刑事廳 廳長 李釱任:公務員個人名譽受損時,仍可依公然侮辱罪就個人法益侵害提告。
  9. 委員詢問能否稱大法官是執政黨養的狗,是否構成侮辱職務罪。/司法院刑事廳 廳長 李釱任:廳長未作出完整回應。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林思銘委員質詢,2024-05-27,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3002: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3002;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51 期(第 2 冊),第 211–254 頁。

立法院議事轉播影片|林思銘的公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