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 質詢 蔡清祥:詐欺金流、打詐成效、偵查不公開、刑事和解
2024/5/1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三)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第二案(七)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要求偵辦詐欺時追查金流、扣押款項並盡快返還被害人,並要求徹查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委員詢問打詐成效數字差異、質疑另立專法的必要性,也詢問促成和解是否干預司法;法務部長表示會嚴格要求執法人員保密,依法促成和解並無不可。
- 要求檢察官偵辦詐欺案件時追查金流、扣押款項並盡快返還被害人
- 要求調查局及高檢署徹查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 詐欺案件的錢能不能設法追回?/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非常同意,並要求檢察官追索詐欺金流、儘可能扣押並儘快返還被害人。
- 高檢署與行政院打詐辦公室的追回金額,分別如何計算?部長是否了解差異?/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部長表示追回金額是累積的,目前已達12億元以上。
- 請宣導檢察官追查第二、第三層帳戶,必要時另簽他字案繼續追查。
- 部長是否知道「特別刑法肥大症」這個說法?/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部長表示聽過,也知道這個說法。
- 法務部參與立法時,為何沒有建議修改刑法或刑事訴訟法,而另訂專法?/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法務部有表達刑法處罰方面的意見;部長說明專法也納入其他行政部門的措施。
- 部長是否了解桃園地檢檢察官涉入詐欺一事?/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高檢署及桃園地檢、臺北地檢都在了解或深入查證。
- 請要求檢察官、調查局等遵守偵查不公開規定。/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部長表示一定要尊重偵查不公開,並會要求調查局和高檢署徹查違規情事。
- 告訴乃論案件中,被告與告訴人溝通或協商撤告,是否干預司法?/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合法調解、和解並促成撤回告訴,是檢察官所樂見的。
- 非告訴乃論案件中,被告與告訴人或告發人協商,請其表示不再追究,是否干預司法?/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非告訴乃論案件也可以和解,檢察官鼓勵和解,以解決民事問題、減輕刑事處理及訟源。
- 當事人和談、道歉或協商撤告、表示不再追究,若未介入辦案,是否不算干涉司法?/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只要在法律規範範圍內和解、促成雙方解決紛爭,就是大家所樂見的。
官員答應的事
- 法務部 部長 蔡清祥:要求調查局和高檢署徹查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吳宗憲委員質詢,2024-05-1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2647: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647;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48 期(第 1 冊),第 39–2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