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 質詢 黃謀信:律師涉詐、律師懲處、一審有罪除名
2024/5/1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三)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第二案(七)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指出近一年有多起律師涉入詐騙案件,也提及有檢察官被指協助涉詐律師,認為現行處分不足。委員主張修正律師法,並要求律師涉犯洗錢或組織犯罪相關罪名、一審有罪即除名;逐字稿未記錄官員回應。
- 修正律師法,加重涉入詐騙集團律師的懲處。
- 要求律師涉犯洗錢防制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罪名,一審有罪即除名。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 法務部是否支持修法加重涉詐律師責任,並讓其除名或停職?/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擴大可停止律師執行職務的犯罪範圍,可以考量。
- 是否可規定律師一審有罪就予以除名?/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律師懲戒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自律,應尊重其決定。
- 涉詐律師遭起訴或一審有罪時,是否應比照政治人物停職或解除職務?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王鴻薇委員質詢,2024-05-1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2617: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617;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48 期(第 1 冊),第 39–2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