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宇 質詢 黃謀信:詐欺防治、投資詐騙、詐欺刑度、司法負荷、檢察官工時
2024/5/1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世堅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三)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第二案(七)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關注詐欺防治、追訴及被害人資產返還,詢問投資詐騙是否應列為加重犯罪,並提出提高刑度可能增加強制辯護案件、延長審理的疑慮。委員也要求檢視檢察官工作壓力;法務部次長回應,打詐專法已將詐騙金額逾千萬元列為加重處罰類型。
- 檢視檢察官工作壓力並設法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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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重點
- 打詐四大面向中,最優先應補強哪一個面向?/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每個面向都重要,包括防制、追懲及被害人資產返還與回復。
- 投資詐騙是否有必要加重懲罰,院版打詐專法是否另有規範?/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打詐專法已將詐騙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高額投資詐騙列為獨立刑罰,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投資詐騙加重處罰是否可以不設定金額門檻?/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超過一千萬元只是加重要件之一,其他複合式犯罪也可能構成另一種加重犯罪類型。
- 檢察官開庭途中離庭一案啟動行政調查後,可能如何處理?/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調查尚無結果;若認定檢察官有行政疏失,可能送個案評鑑、由檢察長職務監督,或進行職務評定。
- 健全司法工作環境才能有打擊詐騙的能力,次長是否認同?/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完全贊成。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陳俊宇委員質詢,2024-05-1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2613: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613;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48 期(第 1 冊),第 39–28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