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龍介 質詢 吳三龍、黃謀信:停止審判、追訴權時效、特赦效力、犯罪所得
2024/5/15,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之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追問四件停止審判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檢察官能否聲請續行審判,以及特赦對褫奪公權的影響。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時效須依個案計算;法務部官員稱檢察官曾提醒法官確認停止原因是否消滅,犯罪所得已幾乎執行完畢。
- 要求法務部說明公訴檢察官是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聲請續行審判。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 陳水扁前總統依什麼規定停止審判?/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因為生病而停止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
- 停止審判期間,追訴權時效是否繼續進行?/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追訴權時效沒有繼續進行。
- 停止審判期間,追訴權時效是否會繼續進行?/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停止審判期間超過刑法第80條三分之一期間後,追訴權時效會接續進行。
- 陳水扁從哪一年開始停止審判?
- 秘書長知道陳水扁何時開始停止審判嗎?/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目前有四個案件停止審判。
- 停止審判時間是否已超過時效?
- 現在追訴權是進行還是不進行?/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目前停止審判,追訴權是停止的。
- 停止審判的案件有沒有超過追訴權時效?/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目前從刑事上看還沒有超過;個案時效須由法官判斷。
- 陳水扁能從事公開活動,為何不能出庭?/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由個案承審法官依權責判斷。
- 秘書長認為這種情況不出庭合理嗎?/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由個案承審法官依權責判斷。
- 這種狀態下不出庭,秘書長個人認為合理嗎?/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由個案承審法官依權責判斷。
- 其他被告不能開庭是根據哪一條法律?/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個案由承審法官依權責判斷。
- 一般法官案件超過3個月未進行,司法院是否會行政管考?/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這些案件當然要管考。
- 司法院有沒有管考這個案子,或檢討承審法官?/司法院 秘書長 吳三龍:管考與司法行政之間有一定分際;個案屬審判核心事項。
- 這個案件的不法所得已經執行完畢了嗎?/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犯罪所得部分幾乎執行完畢。
- 目前扣押的款項是否都是四件未確定案件的款項?/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原則上是。
- 法務部有收到總統府要求研擬特赦案件的咨文嗎?/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或看到相關公文;特殊密件可能另有處理。
- 有沒有可能有公文,但次長看不到?/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當然有可能有公文而我沒看到。
- 陳水扁四件案件停止審判的理由是什麼?/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這是司法院業務,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
- 停止審判後,如何才能繼續審判?/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停止原因消滅後可以繼續審判;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院繼續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98條是否規定當事人得申請繼續審判?/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有,條文有規定當事人得申請繼續審判。
- 檢察官是不是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檢察官在訴訟法上是當事人。
- 依第298條,檢察官是不是當事人?/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檢察官是當事人,並曾請法院審酌停止原因是否消滅。
- 檢察官為何沒有聲請法院繼續審判?/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公訴檢察官曾請法官注意停止原因是否消滅;是否提出聲請狀,次長不清楚。
- 四件停止審判案件的不法所得總額是多少?/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未判決確定,無法估算不法所得;起訴時二次金改部分為4億元,買官部分一千多萬元,另可能有罰金。
- 特赦是否包括褫奪公權,或僅赦免刑?/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褫奪公權是否一併赦免,要看赦免範圍;若只赦免刑,褫奪公權期間自赦免後起算。
- 赦免後是開始計算褫奪公權,還是褫奪公權也一併消失?/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若只赦免刑,褫奪公權期間從赦免後開始計算。
- 總統是否可能連褫奪公權也赦免,而法務部目前不知道?/法務部 次長 黃謀信:赦免範圍由總統決定;次長無法預測是否赦免褫奪公權。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謝龍介委員質詢,2024-05-15,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2516: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516;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45 期(第 1 冊),第 147–2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