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巧慧 質詢 李慶華:地方稅修法、備查與審查、水資源課稅
2024/5/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事由: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5月6日及8日二天一次會】)
委員詢問財政部對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修法的立場,並質疑第六條「備查」與中央實質審查權限的關係。官員表示財政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且曾認定對流入轄區的水資源課稅違反不得開徵規定;委員建議檢討第六條及通則全文。
- 檢討第六條「備查」文字及中央審查權限,使規定更清楚。
- 全面檢討地方稅法通則,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及地方課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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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重點
- 財政部是否支持修正第四條?/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財政部尊重委員會意見及最後的審查結果。
- 依地方制度法,備查的意義是什麼?/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備查就是讓財政部知悉。
- 中央有沒有地方稅案件不予備查?/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有不予備查的案件。
- 為什麼可以不予備查?不予備查的效力如何?/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違法課徵就不予備查。
- 第六條是否應調整文字,使規定更清楚?/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第六條使用「備查」與地方制度法規定不太相符,且有實質審查效果。
- 財政部是否同意討論修正第六條文字?/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今天提案只有修正第四條;若委員後續要調整第六條,可提出相關修正意見。
- 第三條所稱流通至轄區外的天然資源或礦產品,指哪些項目?/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例如水泥或水資源。
- 新北市為整治淡水河流域而課徵特別地方稅,是否可以?/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曾有縣市想對流入轄區的水資源課稅,財政部認定違反不得課徵規定,因此不准課徵。
- 聯合淡水河流域經過的縣市共同課徵特別稅,是否可以?/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依現行法律規定應該不行。
- 採礦行為為什麼不屬於不得課徵的項目?/財政部 次長 李慶華:目前花蓮、宜蘭是針對轄區內礦區的開採行為課稅。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蘇巧慧委員質詢,2024-05-06,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2194: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2194;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41 期(第 1 冊),第 1–5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