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 質詢 周萬來、黃麟倫:立法院調查權、聽證權界線、人民權利、機密保密
2024/4/1,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 (一)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案(四)、(五)、(七)、(十一)至(十五)及第二案(二)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僅進行詢答】)
委員質疑部分草案擴大立法院調查及聽證對象至一般人民,可能造成越權、侵害人權或洩密,並詢問官員如何看待委員與業者私下接觸。委員要求調查資料設保密義務及洩密刑責;官員表示相關情況須視具體狀況判斷,涉及機密或他人權益應予權衡。
- 要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定調查取得的機密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對洩密行為設置刑責。
- 要求國會行使調查權時遵守權力分立,不以調查或聽證之名侵害人民權利,也不將一般人民列為調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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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重點
- 秘書長是否同意健全國會調查權不是擴權?
- 什麼情況會造成濫權?
- 監察院可不可以監督官員?/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監察院的監督是事後的。
- 國會是不是用來監督人民的?/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國會不是監督人民的。
- 是否同意不能侵犯人權?/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基本人權當然要保護。
- 副秘書長認為要求保險局邀壽險公司業者餐敘有什麼爭議、是否適合?/司法院 副秘書長 黃麟倫:個人覺得不適合表達意見。
- 大腕邀球員和裁判私下聚餐、討論明天的事,球迷會怎麼看?/法務部 次長 陳明堂:這中間是不是有作弊或什麼樣的情況。
- 召委請所屬部會主管與委員聯絡感情可不可以?/法務部 次長 陳明堂:一般性的可以。
- 公聽會附上個人政治獻金專戶是在暗示什麼?/法務部 次長 陳明堂:這個會有各種不同的看法。
- 開公聽會需要附上政治獻金專戶嗎?/法務部 次長 陳明堂:國會要自律。
- 社會是否能放心讓曾有相關爭議的委員行使調查權?
- 法官可以私下約被告吃飯嗎?/司法院 副秘書長 黃麟倫:不行。
- 檢察官可以私下約當事人吃飯嗎?/法務部 次長 陳明堂:不可以。
- 立委要求金管會邀壽險業者,是否有濫權或瓜田李下之嫌?
- 秘書長是否了解該委員要求邀請壽險業者餐敘的情況?/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這位委員的情況不太瞭解。
- 現行法下,立法院可不可以將民眾移送法辦?/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現行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 草案是否規定民眾不接受立法院傳喚會面臨刑責?/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條文裡面有這樣規範。
- 立法院可否在公聽會傳喚企業,並以刑法處罰企業或人民?
- 立法委員可不可以濫用調查權滿足個人利益?/法務部 次長 陳明堂:不應該這樣做。
- 國會因調查取得秘密,有沒有保密義務?/司法院 副秘書長 黃麟倫:草案裡面有保密義務。
- 拿到機密資料後可不可以馬上洩密?/司法院 副秘書長 黃麟倫:涉及國家安全或他人權益的話,當然要做權衡。
- 是否同意對假借調查之名洩密者課以刑責?
- 立委可否假借聽證之名恐嚇人民,不到場就罰款或送辦?/立法院 秘書長 周萬來:人民須與調查事項有相關。
- 第585號解釋是否允許把人民送去刑法或法院?/司法院 副秘書長 黃麟倫:第585號解釋是在調查時可以詢問。
- 第585號解釋是否表示立法院調查不侵犯司法審判及監察院事後調查?/司法院 副秘書長 黃麟倫:第585號解釋文字上是這樣;真正意旨可能要由司法行政方面說明。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鍾佳濱委員質詢,2024-04-01,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0758: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0758;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23 期(第 1 冊),第 123–2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