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瑩 質詢 黃旭暉、林右昌:設施遷移、騎樓改善、代履行
2024/3/27,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事由: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案。【上開議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委員詢問妨礙行人通行的變電箱、電線桿等設施應由誰遷移,以及騎樓所有人拒絕改善時如何處理。經濟部表示設施須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遷移地點涉及地方協調;法務部表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須視個案判斷,委員要求研議主管機關代履行並追償費用。
- 要求釐清妨礙通行設施的改善、移除責任及遷移地點協調分工。
- 要求研議主管機關代履行騎樓改善義務,並向所有人追償費用。
摘要由 AI 依質詢逐字稿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為準。
問答重點
- 行人通行障礙的排除落實了多少?
- 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由誰辦理設施設備遷移?/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專門委員 黃旭暉:設施要遷移,須與道路主管機關協調;台電會配合辦理。
- 期限規定不得少於三個月,但沒有上限怎麼辦?/內政部 部長 林右昌:地方政府不會給太久,當然是越快越好。
- 誰負責找設施設備遷移地點?/內政部 部長 林右昌:遷移地點由地方政府負責,兩造會協調,業者也會找點、地方政府協助。
- 法規是否應訂定遷移期限上限?
- 騎樓拉平施工是否須經所有權人同意?/國土管理署 署長 吳欣修:地方政府實務上都要經過地主同意;騎樓違反道交條例時,依規定處罰。
- 騎樓整修後遭破壞,破壞者要負什麼責任?是否有刑事責任?/國土管理署 署長 吳欣修:整修修平後若再破壞,會有處罰;若破壞政府建設的道路,可能涉及毀損公物。
- 按次處罰是只處罰一次,還是可以連續處罰?/國土管理署 署長 吳欣修:給予期限後仍未改善、恢復,就繼續處罰。
- 主管機關可否代履行,再向所有權人收取費用?/國土管理署 署長 吳欣修:各縣市意見可能不同,會與地方政府溝通,地方政府應該滿願意代履行。
官員答應的事
-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 專門委員 黃旭暉:配合辦理設施設備遷移
- 國土管理署 署長 吳欣修:與地方政府溝通代履行
問答重點與官員答應的事由 AI 依立法院公報整理,可能有誤,以影片與公報為準。
引用:徐欣瑩委員質詢,2024-03-27,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 150521: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0521;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21 期(第 1 冊),第 1–152 頁。